各區縣住所城鄉建造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依據《北京市物業處理辦法》(市政府第219號令)和《北京市新建產品住所小區住所與市政共用基礎設施、公共效勞設施同步交付使用處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99號)和《關于遵循<北京市新建產品住所小區住所與市政共用基礎設施、公共效勞設施同步交付使用處理暫行辦法>有關疑問的告訴》(京建開〔2007〕660號)等有關規則,現就建造計劃存案與物業處理辦法聯接等有關事項告訴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編制的建造計劃中,應當依照《北京市物業處理辦法》清晰物業處理區域的規模。
二、2010年10月1日后核發建造工程計劃許可證的住所項目,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編制建造計劃時,物業效勞用房裝備狀況應一起契合計劃許可及《北京市物業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則的規范。
假如已完成建造計劃存案,物業效勞用房裝備狀況不契合《北京市物業處理辦法》第七條規范的,應當處理建造計劃改變存案。
三、各有關部門在處理房子測繪效果存案、預售許可時,應對申請樓棟與已在北京建造網公示的建造計劃中公共效勞設施和市政共用基礎設施部位是不是共同進行核對。
四、本告訴自2011年5月1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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